日常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公司各类安排。
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完成各自岗位职能工作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定期召开部门碰头会议,对遇到的问题积极交流沟通,相互协作,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并做好各自总结。
三、强化服务意识,对来访人员热心接待,并做好事由登记,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协调解决问题。
四、严格按照部门卫生值班表落实部门卫生清洁及打扫工作,确保部门桌面和环境干净、整洁,部门打印、用电、用水节约使用,下班及时断电和锁好门窗。
物业管理方面
一、本制度涉及的物业公司是指由公司自有和通过对外公开招标的物业公司。
二、根据政府工作安排,结合具体项目实际需求,按照有关规定,部门应依法对物业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根据中标结果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三、物业公司进驻后,严格按照物业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街道、社区,切实围绕服务群众、解决群众问题提供物业服务,在政府及公司的监督指导下落实各项工作。
四、加强对进驻后的物业公司考核工作,每月对工作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关费用的支付。
五、加强对物业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物业职能各司其职,合理分工,充分节约资源和人力成本。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公司自建形成、政府调拨及划转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合法途径登记至公司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条 公司内部用于办公方面的固定资产按《刘伯温四肖财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产的登记
第三条 公司通过购置、建设、调剂、划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手续,做好对应的台账记录,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条 公司在接收资产时,应核实移交资产的数量和面积与实际相符、权属无争议,审核相关资料和证照,并签订移交协议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章 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管理,对资产实行信息化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和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定期向财务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表。
第七条 对资产依法进行出租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租价进行评估,充分结合调研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出租有关流程进行手续办理,涉及重大资产应报区国资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落实收租工作。
第八条 对资产进行评估时,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九条 按照部门职责要加强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核对、清查,防止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使用和破坏等。对发现、接收反馈出现的需维修、改造等问题,要及时向公司汇报,尽快拿出解决方案予以处理,避免造成资产损失。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条 对资产进行处置时,应严格参照国有资产处置制度,规范处置流程,严禁违规处置资产。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
第十一条 在出售、转让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资产时,应当依法进行评估,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